專利、商業機密和技術專有知識:保護台灣的瑞典技術
專利權在邊界停止。沒有台灣申請文件的瑞典專利在台灣毫無價值,這需要直接申請並根據對工程公司很重要的不同於歐洲的規則運作。
專利保護是地域性的
在瑞典授予的專利或根據《歐洲專利公約》授予的專利僅在授予或在申請時指定的國家授予權利。台灣不是《歐洲專利公約》的成員,通過《專利合作條約》指定台灣不會導致台灣專利。要在台灣獲得專利保護,申請必須直接向經濟部台灣智慧財產局提交。
實際後果是尋求台灣專利保護的瑞典公司必須做出單獨的申請文件決定。在歐洲申請的瑞典母公司常規指定多個歐洲國家;同一家在台灣申請的公司進行獨立申請。
優先日期很重要。如果申請首先在瑞典申請,在優先期內申請的隨後台灣申請被視為在同一日期申請,這很重要,因為先前的申請排在後期之前,並且先前技術的搜索是在優先日期進行的。錯過優先期限意味著失去瑞典申請日期的優勢。
直接申請文件要求
台灣不以允許單一國際申請文件導致授予台灣專利的方式參與《專利合作條約》。某些條約途徑通過PCT系統適用於中文專利,但台灣需要直接國家申請文件。這是瑞典公司在承諾申請文件策略前要理解的最有用的單一事項。
對台灣智慧財產局的直接申請文件可以用英文或中文進行。申請文件的決定是獨立的;它不是自動從歐洲申請文件流動的步驟。聲稱先前瑞典申請文件日期的優先期是由第一個瑞典申請文件的日期決定的,而不是任何國際申請文件的日期,所以時鐘從瑞典國家申請文件開始。
習慣於歐洲系統和《專利合作條約》的瑞典律師除非他們有台灣特定的執業,否則不會熟悉台灣直接申請文件要求。在該過程早期(理想情況下在第一個瑞典申請文件前)聘請合格的台灣專利律師會澄清申請文件順序並避免昂貴的錯誤。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
台灣的專利制度為機械和技術創新認可兩種工業財產類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區分不僅是行政性的;對於迭代開發的公司具有戰略意義。
發明專利保護真正新穎的技術解決方案,並受到新穎性和非顯然性的實質審查。實用新型保護對現有設計的改進,並受到關注形式要求和台灣內基本新穎性的更簡單審查。實用新型期限短於發明專利期限。
對於開發產品設計或流程增量改進的瑞典製造公司,實用新型是發明專利的有用補充。它快速起訴、便宜維護,對於可能不滿足發明專利所需創新步驟的改進在戰略上很有價值。公司可能對核心技術使用發明專利,對衍生改進使用實用新型。
披露和權利喪失
台灣的專利法適用絕對新穎性測試。在申請前對發明的任何披露,包括通過發表、展出、銷售或即使是沒有保密協議的口頭討論,都會破壞專利權。這是台灣最嚴格的專利規則之一,與某些其他司法管轄區不同。
後果是保密必須先於技術溝通。圖紙、流程規格、組件列表、性能數據和任何其他技術信息必須受到書面保密協議保護,然後才能向製造合作夥伴、分包商、潛在投資者或客戶展示。沒有書面協議的口頭討論會產生風險。
絕對新穎性規則從申請日期無限期地向後適用。十年前銷售的產品無法申請專利。這強調了為什麼保密實踐必須在任何產品開發分享開始前實施。
商業機密:法律保護什麼
台灣的《營業秘密法》保護滿足三項要求的信息。首先,主題必須是可識別的。在製造公司中,這意味著技術規格、流程知識、客戶列表、定價、配方、設計、生產方法或任何其他離散到可定義的業務信息。其次,它必須從不為人知而獲得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第三,擁有者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保持其秘密。
什麼被視為合理措施是實際的戰場。台灣法院支持了受訪問控制保護、基於需要知道的知識隔離、書面保密要求、保密文檔標記以及顯示誰何時訪問的審計跡跡保護的商業機密保護。在工程公司中,這可能意味著設計文件的訪問限制文件夾、要求員工簽署保密條款、將圖紙標記為保密,以及敏感系統訪問的記錄。
《營業秘密法》授予擁有者起訴盜用權、獲得防止使用或披露的初步禁令、索賠損害賠償,以及如果盜用是故意的並為競爭優勢或獲利而進行的可追求刑事救濟。
與製造和開發合作夥伴的契約保護
與台灣製造合作夥伴或聯合開發者的保密協議在分享任何技術信息前是必不可少的。協議應解決終止後的倖存(所以保密不會在合同終止的那天結束)、信息的允許使用(限制於聘請的目的),以及允許的披露(通常僅限於員工和分包商在他們自己的保密義務下)。
工具、固定裝置和改進的所有權必須明確分配。常見的陷阱是對模具、夾具、模具或測試設備的不清楚處理。協議應指定這些是由合作夥伴、瑞典公司擁有還是共同擁有,以及當關係結束時它們會發生什麼。同樣,合作夥伴在聘請期間開發的改進或修改應被解決:所有權默認為合作夥伴、瑞典公司還是有回授機制。
如果明確說明,限制合作夥伴將您的流程或知識用於其他客戶是可執行的。台灣製造合作夥伴自然為多個客戶工作。協議應指定合作夥伴是否可能使用您的製造流程、知識或技術信息為您的競爭對手或同一市場中的其他客戶服務。許多爭議來自於這種錯配而不是不誠實。
退出時,協議應指定所有圖紙、樣品、技術數據、工具和保密信息的返回或銷毀,以及是否允許任何保留副本僅用於法律遵循或訴訟目的。審計權應允許瑞典公司檢查合作夥伴的記錄和設施,以驗證對保密義務的遵守。
人類渠道:員工和知識
技術知識與人一起移動。離職的員工在記憶中帶走設計、流程和客戶關係。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管制就業關係,其中的保密和發明規則影響公司可保護的範圍。
與員工的保密協議是可執行的和廣泛使用的。它應定義什麼信息是保密的(商業機密、流程知識、客戶信息、圖紙、技術規格),指定保密在終止後倖存,並分配違規責任。台灣法院當範圍合理時執行此類協議。
非競爭條款只在限制範圍內可執行,通常需要對員工的補償。就業結束後競爭的全面禁止是不可執行的,但伴隨補償或遣散費的更狹窄限制(限於定義的時間期間、地理範圍或特定客戶或產品)更可能得到支持。
員工發明通常由員工擁有,除非就業協議另有規定。協議應指定在就業期間開發的發明或使用公司資源或信息的發明是公司財產,以及員工將執行任何必要的轉讓或申請文件。沒有此類條款,員工即使在工作中進行的發明也保留所有權。
執法和救濟
台灣有一個專門處理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商業機密爭議的專家智慧財產法院。法院在技術證據中經驗豐富,通常被認為在智慧財產事項上很複雜。
防止使用或披露商業機密或專利的初步禁令可用,但它們需要顯示在案情上成功的可能性以及如果不授予禁令會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收集證據可能很困難:《營業秘密法》不為發現或檢查對方設施提供某些其他司法管轄區常見的方式,所以公司必須經常在提交訴訟前獨立收集證據。
專利或商業機密侵權的損害賠償包括公司可以證明的利潤損失,或如果利潤損失無法確定的合理特許權使用費。故意侵權可以在某些情況下支持增強的損害賠償和律師費。
商業機密盜用可根據台灣《刑法》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故意進行且目的是獲得競爭優勢或獲利。刑事轉介很少但可用,刑事救濟可伴隨民事索賠。
常見問題
如果我們在瑞典申請專利,我們在台灣自動擁有保護嗎?
專利保護是地域性的,所以瑞典專利在台灣授予無權利。要在台灣獲得保護,您必須直接向台灣智慧財產局提交獨立申請,如果您在優先期內提交,您可以聲稱瑞典申請的申請日期,這很重要,因為較早的申請優先於較晚的申請。
我們的國際專利代理人可以通過正常渠道處理台灣申請文件嗎?
台灣不以允許單一國際申請文件導致授予台灣專利的方式參與《專利合作條約》。需要向台灣智慧財產局進行直接申請文件。您的國際專利代理人應諮詢合格的台灣專利律師來安排此事,因為許多爭議出現是因為先前不知道此要求。
什麼是實用新型,我們應該使用它嗎?
實用新型在更短期間內用比發明專利更簡單的審查保護增量機械改進。對於迭代開發產品變體或流程改進的製造公司,實用新型可以比發明專利更快和更便宜,儘管它持續時間較短,您可以對核心技術使用發明專利,對衍生改進使用實用新型。
我們在沒有保密協議的情況下向潛在的台灣合作夥伴展示了原型。我們還能申請專利嗎?
台灣適用絕對新穎性測試。在申請前披露,包括通過展出或在沒有保密協議的情況下討論,會破壞專利權。保密協議必須先於公司外的任何技術溝通。傷害是不可逆轉的,所以立即聘請台灣專利律師評估仍可能可用的保護。
台灣法院認為保持商業機密秘密的合理措施是什麼?
訪問控制(受限文件夾或房間)、將文檔標記為保密、要求與員工和合作夥伴簽署書面保密協議、基於需要知道的隔離分發,以及顯示誰何時訪問什麼信息的審計跡跡。在工程公司中,這可能意味著受限設計系統、簽署員工保密條款、標記圖紙和訪問日誌。台灣法院參考行業標準和信息的敏感性。
我們的製造合作夥伴說他們開發的改進屬於他們。我們可以執行不同的分配嗎?
是,如果製造協議指定改進的所有權。在沒有合同中明確分配的情況下,所有權爭議很常見且難以解決。協議應指定改進是由合作夥伴、您的公司擁有還是兩者都有,以及您的公司是否擁有使用它們的回授權。這應在關係開始前解決,而不是在改進後。
查證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台灣智慧財產法院
- 《專利法》、《營業秘密法》及《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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