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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 標誌不跨越邊界:台灣的產品合規

在歐洲合法銷售的產品在台灣沒有自動銷售權。台灣執行自己的符合性評估,歐洲合規聲明在該處無效力。

為什麼歐洲符合性在台灣沒有效力

台灣不認可 CE 標誌或任何歐洲符合聲明。其產品符合歐洲指令並具有有效歐洲文件的製造商僅因該符合性而不自動滿足台灣的進入要求。

這兩個制度獨立運作。歐洲符合性評估以歐洲立法為基礎,由歐洲測試機構進行,通過歐洲認證機構和歐洲市場監視進行驗證。台灣的制度是根據台灣法律的法定制度,由台灣當局施行,並實施台灣標準。製造商必須並行進行兩個核准程序,而非用一個替代另一個。

即使產品已在更大或更嚴格的市場被核准,這不會加快台灣的核准或證明可豁免本地要求。每個司法管轄區被視為單獨的關卡。

台灣如何定義強制核准的範圍

台灣的符合性檢驗是以商品為基礎而非以類別為基礎。標準檢驗局通過公布的受檢驗商品清單施行該制度。清單按商品代碼組織,決定是否需要檢驗的是那個代碼,而非產品的預期用途或客戶基礎。

確立你的產品是否屬於強制檢驗需要檢查你的商品代碼對比現行公布的檢驗清單。這不是可選盡職調查;這是合規計畫的基礎。假設某產品不需要檢驗因為它看起來簡單或只向工業客戶銷售的製造商是在做假設而非閱讀法規。

檢驗清單由標準檢驗局維護和更新。今天不在清單上的產品可能稍後被添加,在台灣營運的供應商應對監管變化保持監控態勢。

符合性途徑:型式核准、產品登記及聲明

台灣根據商品承認多條符合性途徑。某些產品必須在首次銷售前取得型式核准,意思是原型或代表性單位在生產開始前被測試和核准。其他產品可能由能證明生產單位符合規定標準的製造商或進口商在生產後登記。第三條途徑,對某些商品可用,允許製造商簽發符合聲明而非取得證書,儘管該聲明帶有關於測試、文件和保留記錄的要求。

你產品的適用途徑取決於商品代碼及附於該代碼的具體要求。選擇錯誤的途徑或假設聲明足夠而實際需要核准,可能延遲進入市場並強制昂貴返工。

每條途徑帶有自己的測試要求、文件義務和時程。核准計畫應在原型生產前開始,而非之後,因為測試路徑由途徑和商品決定。

無線及無線電:隱藏的核准關卡

任何含有無線電發射機或無線傳輸能力的產品,無論多小或有多附帶,都需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單獨核准。這是一個使製造商驚訝的閾值,因為其適用範圍遠超許多人的假設。

具有藍牙連接的感測器模組、配備無線診斷上行鏈路的機器、有 Wi-Fi 能力的可穿戴設備或具有無線遙控的工業設備都需要 NCC 核准。無線功能不需要是產品的主要特性;其存在就足以觸發該要求。

NCC 核准獨立於產品安全和符合性核准。製造商必須依序保持兩者。無線核准途徑具有自己的測試和認證要求,延遲無線應用直到安全核准完成是常見且昂貴的排序錯誤。

電氣安全及能源效率標準

台灣為通電設備維護自己的電氣安全標準和能源效率要求。這些以 IEC 等國際標準為基礎,但獨立施行和執行。

電氣安全測試通常需要驗證產品在正常使用和單故障條件下符合台灣安全標準。適用產品類別的能源效率要求根據台灣市場特有的公布基準進行檢查。

許多受這些要求約束的產品必須由指定測試實驗室測試,結果作為符合性應用的一部分提交。通過歐洲符合 CE 標準電氣安全測試的產品如果台灣標準在其要求中有所不同,可能仍會在台灣電氣測試中失敗。

台灣國家標準及與國際標準的對齊

台灣發布自己的國家標準(CNS),經常與來自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國際標準緊密對齊。對齊是真實的並經常允許製造商減少測試範圍。

然而,對齊不是等效。符合 IEC 標準的產品不會自動符合相應的台灣國家標準。台灣國家標準可能包含國際標準沒有的要求,或可能以不同方式解釋共用要求。

在申請核准時,製造商應提供根據具體台灣標準或核准要求中參考標準測試的證據。提交根據國際標準的測試結果作為替代,儘管對齊存在,可能延遲核准或導致需要根據台灣版本重新測試的拒絕。

強制標籤及中文說明

任何在台灣零售銷售的產品必須帶有繁體中文標籤和說明。此要求適用無論產品是工業設備、元件或消費品,也無論預期最終用戶是跨國工程公司。

中文標籤必須包括出現在其他語言版本中的所有安全資訊、警告、操作說明和維護指引。字體大小、位置和內容必須符合台灣的監管要求。如果中文標籤被省略或從屬於英文,應用於所有國際變型的通用標籤將不滿足台灣的要求。

標籤要求與產品核准分開,但不符合可防止商品清關或在取得產品核准後合法銷售。從初始產品設計階段規劃標籤比核准後改造標籤更有效率。

核准所有權及經銷商陷阱

核准以申請核准的實體名義持有。如果你的台灣經銷商以其自己名義申請並持有核准,該核准在法律上是他們的。改變為不同經銷商、通過多個管道供應或直接銷售給最終用戶在沒有原始核准持有人合作的情況下可能變得困難或不可能。

這成為商業槓桿點。以你產品核准名義持有經銷商可限制你終止關係或開放競爭管道的能力。核准無法在不重新應用和重新測試的情況下轉移給新經銷商,這昂貴且耗時。

計畫應包含誰持有每項核准及為什麼的決定。打算保持對自己供應鏈控制的製造商應以自己或子公司名義持有核准。核准應用可以命名本地代理或代理人,但核准持有人是證書上的命名申請者。

元件更改及現有核准的有效性

核准針對具有指定元件、材料和供應商的產品授予。如果稍後用相同元件型號的供應商 B 替代來自供應商 A 的元件,只要替代不影響產品的性能或安全特性,核准仍有效。

然而,即使元件型號保持相同的重大更改也可能使核准失效。材料成分的改變、供應商製造過程的修改、關鍵元件的重新設計或未向核准機構披露的任何替代可能需要重新測試和重新核准。

在中期供應商變更或元件更新下營運的製造商應與本地合規顧問保持聯繫以確定是否需要重新核准。安全途徑是在進行任何重大改變前通知核准機構並尋求確認。在邊境發現不符合的成本遠高於在出貨前確認符合的成本。

常見問題

我們能夠為台灣使用歐洲核准的相同測試報告嗎?

只有在測試根據台灣標準和規範進行時才可以。根據歐洲標準進行的測試即使對於相似產品類別也可能產生不滿足台灣要求的結果。在台灣和歐洲標準有所不同的地方,通常需要根據台灣標準重新測試。

我們能夠將任何產品寄到台灣前必須獲得核准嗎?

這取決於商品代碼和該商品所需的核准類型。某些商品在任何銷售前需要核准;其他允許聲明途徑或生產後登記。檢查你的商品代碼是否在強制檢驗清單上是第一步。

如果產品只銷售給工業客戶而非零售,我們能更快獲得核准嗎?

不能。檢驗制度是以商品為基礎而非以用途為基礎。產品是用於零售銷售還是工業採購不影響是否需要核准。相同要求適用。

如果我們在台灣有經銷商,他們能處理所有核准工作嗎?

經銷商可以管理該程序,但除非你樂意他們控制你的供應鏈,否則不應成為核准持有人。如果核准所有權對你的策略很重要,確保核准以你或子公司名義持有,即使經銷商處理行政工作。

我們如何知道產品更改是否需要重新核准?

任何對元件、材料或供應商的重大更改應向核准機構報告以尋求確認。不要假設外觀或內部更改是非實質性的,也不要假設未經確認即允許元件更改。安全方法是在進行更改前尋求指導。

查證來源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行政院
  • 台灣國家標準(CNS)資料庫,由中國國家標準協會維護

本系列文章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相關規定與數字時有變動,行動前請向上述主管機關查證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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