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子公司或代表處:瑞典公司在台灣的法律組織形式
貴公司在台灣的組織結構,取決於是否已在亞洲設有控股公司、集團報表方式,以及董事個人的法律風險。
集團結構問題:誰擁有台灣實體,誰批准
當瑞典公司或集團已在亞洲設有分支時,台灣實體的結構並非抽象的選擇。這是關於合併、董事會批准和誰承擔責任的問題。
首先要問的是,台灣應該直接成為瑞典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成為現有亞洲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兩種方式都是合法的。選擇取決於董事會在何處批准投資、集團在地區如何課稅、是否在亞洲控股公司設有共享服務功能,以及報表簡化對您有多重要。
接下來的第二個問題是,誰將被任命為台灣公司的董事。董事在台灣承擔個人責任,因此這不是可以隨便填補的角色。如果您的集團有區域管理結構,亞洲駐地董事可能是自然選擇。如果沒有,您可能需要聘請本地董事或將該角色外包給董事服務公司。
直接子公司擁有權:台灣公司向瑞典報告
由瑞典母公司直接擁有的台灣子公司是在台灣登記成立、股份由瑞典公司持有的公司。該子公司有自己的名稱、自己的董事和台灣法律人格,在與台灣客戶、房東或銀行打交道時呈現為本地公司。
責任限制在台灣子公司。瑞典母公司不保證子公司的債務。但是,子公司是獨立的納稅人,由台灣公司賺取並分配給瑞典母公司的利潤,按非居民股東的分配課稅,並在台灣源頭扣稅。
此形式適合意圖在台灣建立本地存在、聘請本地員工、開發客戶基礎並最終擁有可分離資產的瑞典公司。也適合瑞典母公司保留投資批准權並沒有運作中亞洲控股公司的集團。
您的亞洲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台灣作為區域結構的一部分
由現有亞洲控股公司而非直接由瑞典擁有的台灣子公司是不同的會計和治理結構。台灣實體仍然是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台灣公司,但它是位於亞洲地區的集團結構內的子公司。
此形式適合有區域總部、區域共享服務功能或區域投資委員會批准新市場的集團。合併更簡化,因為亞洲控股公司是台灣子公司的母公司,而瑞典母公司擁有亞洲控股公司。台灣公司向亞洲控股公司報告,集團內部交易可在地區內的群體內流動,無需離開台灣。
取捨是,如果台灣所得的利潤最終從亞洲控股公司匯回瑞典母公司,匯回路徑和適用稅率取決於亞洲控股公司的結構和位置。請向您的亞洲控股公司稅務顧問確認股息如何流向瑞典。
代表處和分公司:何時不需要子公司
代表處根據台灣公司法登記為外國公司的聯絡據點。它可以執行行政和準備職能:市場研究、品質檢驗、採購支援,以及按母公司指示代理母公司。
代表處無法做的是經營業務或開立台灣增值稅制度所需的統一發票。實際上,這個限制終結了討論。台灣客戶在沒有統一發票的情況下無法輕易入帳購買。
分公司與瑞典公司是同一法律人格。它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分公司在台灣產生的債務是瑞典公司本身的債務,因此沒有本地責任隔離。對於已有亞洲控股公司的集團來說,分公司很少見,因為它為台灣業務創造了直接的瑞典責任。
董事問題:從瑞典不隨行的個人責任
台灣公司必須有董事。無論該董事是瑞典人或台灣人、本地或外籍,在台灣法律下都要對勞動遵循、稅務遵循和董事行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這項責任重大,異於瑞典公司法下瑞典執行董事所承擔的責任。
在瑞典,公司董事對勞動和稅務事項的個人責任是有限的和監督性的。在台灣,董事責任更廣泛和更嚴格。台灣董事可能因未支付工資、未付稅款和違反公司法而被追究個人責任,這種方式將責任附加到個人身上,瑞典公司法不允許。
當瑞典集團為台灣子公司任命董事時,被任命人應了解他們所承擔的風險。如果集團沒有願意承擔該責任的台灣籍人士或亞洲駐地管理者,董事服務公司可以提供台灣居民擔任該職位,但集團仍然負責確保公司遵守台灣法律。
利潤匯回:股息流動如何根據結構而定
由瑞典直接擁有的台灣子公司將利潤以股息形式分配給瑞典母公司,這在離開台灣時在源頭課稅。由亞洲控股公司擁有的台灣子公司分配給控股公司,控股公司隨後分配給瑞典。兩條路徑都在台灣源頭產生扣稅。
分公司不進行分配。因為分公司和瑞典公司是同一法律人格,分公司的利潤是匯回母公司,而非作為股息支付給不同實體。這是具有稅務後果的結構差異。預期穩定匯回利潤的集團在這個軸上可能發現分公司較便宜。
選擇取決於您的利潤狀況、條約地位以及您在五年內對台灣業務的打算。如果瑞典和台灣之間有減少股息預扣稅率的雙重課稅條約,且台灣公司符合條件並聲稱減少,稅率將低於標準稅率。這是一個過程而非自動權利,需要台灣稅務顧問來處理。
合併遵循:為何共享服務無法獨立完成
在亞洲控股公司設有共享服務的瑞典集團可能擁有集中式財務、人力資源和遵循。然而,台灣要求台灣公司擁有台灣財務帳簿和台灣稅務申報存在。台灣實體無法將這些委派給位於其他地方的亞洲控股公司。
台灣公司必須聘請本地簿記員或台灣會計師事務所來維護其法定帳簿、申報稅務申報表並向台灣稅務當局報告。亞洲控股公司中共享服務的任何整合都不會改變此要求。想在台灣保持最小本地足跡的瑞典集團仍然需要本地遵循功能。
這就是為什麼即使最小的台灣業務也需要真實存在,而不僅僅是區域存在。將台灣薪資軟體和會計支援預算作為在台灣運營的不可協商成本,無論集團其餘部分的集中程度如何。
常見問題
我們集團有新加坡控股公司。我們的台灣子公司應該由新加坡還是由瑞典擁有?
兩者都是合法的。如果您的董事會通過新加坡投資,您的集團希望在地區進行合併報告,新加坡控股是合理的。如果瑞典母公司直接批准投資,直接子公司更簡單。選擇取決於您的集團在地區如何課稅以及董事會在何處批准投資。
我們新加坡控股公司的執行董事能否被任命為台灣子公司的董事?
可以。非居民外國人可以被任命為台灣公司的董事。但是,該人承擔台灣勞動和稅務遵循的個人責任。如果您的集團更希望隔離它,董事服務可以提供台灣居民擔任該職位,但集團仍然負責確保遵循。
台灣子公司能否是新加坡控股公司的分公司而不是獨立子公司?
可以,但很少見。新加坡控股公司在台灣的分公司不會有自己的法律人格,新加坡控股公司將承擔台灣業務的直接責任。此形式適合快速合併或計劃在台灣有限期間運營的集團,但大多數成熟集團更傾向子公司以獲得責任清晰度。
我們集團在亞洲控股公司集中財務。台灣的簿記能否從那裡進行?
不能。台灣要求台灣公司維護台灣財務帳簿並向台灣稅務當局申報台灣稅務申報表。集中式共享服務不會改變此要求。台灣子公司必須聘請本地簿記員或台灣會計師事務所。
由我們新加坡控股公司擁有的台灣子公司的利潤如何流回瑞典?
台灣子公司以股息形式將利潤分配給新加坡控股公司,這在台灣源頭產生扣稅。新加坡控股公司隨後分配給瑞典,這可能根據適用條約吸引扣稅。在構建此路徑之前,請與台灣和瑞典稅務顧問合作。
查證來源
-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財政部國稅局
本系列文章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相關規定與數字時有變動,行動前請向上述主管機關查證最新規定。